《CAPCOM線上夾娃娃機 卡普抓樂》使用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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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CAPCOM線上夾娃娃機 卡普抓樂》使用條款」(以下稱「本條款」)為CAPCOM CO., LTD.(以下稱「本公司」)所訂定使用本公司提供之線上夾娃娃機服務《CAPCOM線上夾娃娃機 卡普抓樂》(以下稱「本服務」)的相關條款。

 

此外,本公司的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與其他本公司相關資料如下所示。

【名稱】 CAPCOM CO., LTD.
【地址】 大阪市中央區內平野町三丁目1番3號
【代表人姓名】 辻本 春弘
【網站】 https://capcom-netcatcher.com
【客服電子信箱】 請參閱 https://www.capcom.co.jp/support/faq/platform_mobile_iphone_ipod_touch_ipad_cap-tore_0151667.html。

※所有顧客在使用本服務前,必須先確認下列內容並同意顧客使用本服務時適用本條款。

※請在此確認使用本服務所需的系統需求。此外,本服務的評論均記載於下載本應用程式(定義如第1條所記載)的App Store、Google Play商店等應用程式商店上,請至應用程式商店確認。

 

【有關居住於日本國內的顧客】

 

※顧客若為未成年人或其他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同意本條款之際,必須事先讓親權人等法定代理人確認本條款內容並取得同意。 當本公司依本條款規定變更本條款全部或部分內容時亦同。此外,本服務含有個別付費服務。當您要購買各付費服務時,也必須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未成年的顧客使用本服務後,會視為已就使用本服務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有關居住於台灣的顧客】

 

※依適用法規規定,顧客對本條款有3天審閱期,顧客可以在線上閱覽本條款,或將本條款列印後閱覽。當顧客勾選同意本條款的核取方塊或採取其他表示同意本條款的行為,將視為已行使審閱本條款的權利並已詳閱本條款所有條目。

※本服務的服務對象為滿7歲以上的顧客,未滿7歲的顧客無法使用本服務。顧客若滿7歲以上,為依適用法規之未成年人,在同意本條款之際,必須事先讓親權人等法定代理人確認本條款內容並取得同意。 當本公司依本條款規定變更本條款全部或部分內容時亦同。 此外,本服務含有個別付費服務。當您要購買各付費服務時,也必須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未成年的顧客使用本服務後,會視為已就使用本服務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適用固有法規。關於詳情,請參閱第2條第3項。

※不適用第14條。

※敬請注意,本服務及Z(定義如第1條所記載)均屬例外商品類別,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所定之解除權。

 

第1條 用語定義

 

  1. 本條款所使用的用語定義如下:
    1. 「本應用程式」是指本公司於App Store、Google Play商店等應用程式商店中發布,用來提供本服務的應用程式。
    2. 「本契約」是指本公司與顧客之間,以本條款為契約內容所締結的本服務相關契約。
    3. 「管理規定」是指本公司為規範本服務的使用方法,而在本服務內或本網站(定義如第2條第1項所記載)上所訂定的管理規定。
    4. 「本服務提供地區」是指本公司提供本服務的國家或地區。
    5. 「帳號」是指本公司為每位顧客設定的本服務使用權。
    6. 「Z」是指於本服務販售並用來使用本服務的電子虛擬貨幣。
    7. 「獎品」是指顧客可透過使用本服務獲得的商品。

第2條 本條款之構成及變更

  1. 本公司於本服務專用網站(以下稱為「本網站」)上刊登的「使用指南」為本條款的一部分。此外,當本條款的其他條目與使用指南的內容互有矛盾抵觸之處,除非該使用指南另有特殊保留,否則優先適用本條款。
  2. 本公司可於必要時變更本條款(包含「使用指南」,本項中皆同)的全部或部分內容。本條款的變更自本公司公告(將變更後的條款以電子郵件通知顧客或刊登於本網站)日起經過15天或自本公司另行規定日起生效。顧客在本條款變更後繼續使用本服務,即視為同意所有變更後的條款內容。
  3. 顧客居住於台灣時,除第1項規定外,下列各項所揭示內容亦視為本條款的一部分,並與本條款具有同等效力。此外,本條款其他條目與下列各項所揭示內容互有矛盾抵觸之處時,應作有利於顧客的解釋。
    1. 本服務相關的本公司廣告或宣傳內容。
    2. 本服務的費用表及管理規定。

第3條 本服務之提供地區等

  1. 本服務提供地區為日本及台灣,非本服務提供地區的居民不得使用本服務。
  2. 本服務內容會根據本服務提供地區內的個別國家或地區不同而有所差異。顧客僅可使用提供給自身居住國家或地區的本服務,不得使用提供給該居住國家或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的本服務。
  3. 本公司在獲知用戶違反前二項規定使用本服務之情形下,不會對該用戶提出的寄送在本服務獲得的獎品及復原、退還已使用的Z等要求提供任何協助。

第4條 顧客註冊

  1. 顧客在使用本服務前須同意本條款,並遵循本公司所定之方法登錄顧客資料後取得帳號。
  2. 顧客在登錄個人資料時應提供真實、正確且完整的資料,並應進行修改或變更以隨時提供最新的資料。
  3. 本公司判斷顧客符合下列任意一項時,可能會拒絕該顧客註冊。此外,本公司無義務說明拒絕註冊的理由。
    1. 曾被禁止使用本服務或其他本公司提供之服務。
    2. 為同一人重複註冊。
    3. 在必須輸入顧客的正確資料時,輸入了不正確的資料。
    4. 犯罪集團、犯罪集團成員、退出犯罪集團不滿5年者、準犯罪集團成員、犯罪集團關係企業、敲詐集團、以社會運動等名義敲詐勒索之集團、專門從事智慧犯罪之集團或其他類似組織(以下統稱「反社會勢力」),或是判斷與反社會勢力有應被社會譴責之關係,透過提供資金等方式對反社會勢力之支持、營運或經營進行協助或有所關聯等等。
    5. 並非居住於本服務提供地區。
    6. 其他經本公司判斷不適合使用本服務之情形。

第5條 帳號管理

  1. 前條所定之註冊在最後會授予顧客帳號。顧客應自行負責嚴格管理該帳號的ID及密碼(以下稱「帳號資料」)。
  2. 帳號僅屬於取得帳號的顧客本人。顧客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與第三人(包含家人,以下亦同)共用帳號,並且無論是否有收費,均不得轉讓、出借第三人,或是使第三人繼承或繼受,亦不得提供作為抵押或其他擔保。
  3. 顧客不得持有多個帳號。
  4. 顧客希望變更帳號資料時,應遵循本公司所定的方法進行變更。
  5. 若顧客透過綁定本服務以外的外部帳號來取得帳號,而綁定的外部帳號因故無法使用時,可能會無法使用本服務的帳號及該帳號內的Z,亦無法行使該帳號的獎品獲得權。
  6. 若因顧客帳號資料管理不當、使用上的錯誤或由第三人使用而造成顧客損失時,除非本公司有故意或過失行為,否則本公司概不負責。惟符合本條款中另有規定之補償對象,或本公司依適用法規有義務補償顧客之情形不在此限。
  7. 在帳號資料洩露給第三人或有此疑慮時,顧客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且於此情形,顧客應遵循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採取之指示。

第6條 Z之購買

  1. 本服務原則上為付費提供的服務,且本服務的費用皆如本服務內或本網站上刊登之內容所示。顧客可消耗事前購買的Z來使用本服務內的個別服務。
  2. 本公司得依第2條第2項規定變更本服務的費用。惟,該變更應自本公司公告(將變更後的內容以電子郵件通知顧客或刊登於本網站)日起經過30天方可生效。
  3. Z的購買手續將透過本公司所定的支付方式辦理。
  4. 顧客在購買Z時輸入的信用卡資訊等資料,會提供給第三方支付業者。本公司不會儲存這些資料,亦不負保管責任。
  5. 若顧客為未成年人或其他限制行為能力人,應取得親權人等法定代理人同意再購買Z。未成年的顧客購買Z後,會視為已就購買Z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6. 於前項之情形,未成年顧客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便假稱已獲得同意或偽裝成成年人購買Z時,或是用詐術使他人相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時,該顧客及其法定代理人均不得撤消有關購買Z的一切法律行為。此外,若購買Z時為未成年的顧客在成年後使用Z,即視為該顧客已追認這些法律行為。
  7. 本公司在自行判斷後,可能會對顧客購買Z的額度設定上限或其他限制。

第7條 Z之處理

  1. 顧客所購買的Z(以下於本條目稱「付費Z」)只要未依本條款規定失效,直到本服務結束提供前都具有效力。
  2. 本公司可能會透過本服務的登入獎勵、發生故障時的補償、購買Z時的特典等方式,向顧客免費提供Z。(以下於本條目稱免費提供的Z為「免費Z」)
  3. 免費Z的有效期間為自獲得免費Z日算起180天後的24時止。若超過該有效期間,免費Z便會失效。
  4. 顧客使用Z時,會優先消耗免費Z再消耗付費Z。
  5. 顧客符合下列任意一項時,本公司得使Z失效而不受第1項及第3項規定限制。
    1. 透過不當方式取得Z時。
    2. 偽造或變造Z時。
    3. 顧客違反本條款時。
    4. 持有Z的帳號依本條款遭到停用時。
    5. 本公司依本條款終止本服務時(但僅限免費Z會失效)。
    6. 顧客註銷帳號時。
  6. 本公司無義務針對失效的Z向顧客進行補償與賠償等等。
  7. 除法令上有必要外,顧客不得取消、撤消購買付費Z,亦不得請求退費或是以其他商品或服務替代。
  8. 付費Z及免費Z僅屬於購買的顧客本人。顧客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與第三人共用付費Z及免費Z,並且無論是否有收費,均不得轉讓、出借第三人,或是使第三人繼承或繼受,亦不得提供作為抵押或其他擔保。此外,亦不得請求將Z轉移至其他顧客的帳號。
  9. 本公司在以「依資金結算法聲明」(包含類似描述)為題的頁面中顯示的付費Z,會依「資金結算相關法律」視為「預付型支付工具」(同法第3條第1項)。免費Z、該頁面未顯示的其他內容,以及未顯示該頁面的所有內容,均在獲得之際即視為已提供相關商品及服務,故不屬於預付型支付工具。
  10. 若本公司依適用法規有義務就未使用的付費Z向顧客退費,則應依適用法規退費而不受本條款其他條目所限制。此外,若適用法規允許在退費之際扣除必要費用(指開發及維護本服務系統所需費用、製造或購買或寄送獎品所需費用、本公司就本服務相關業務委託第三方時所需費用、其他本公司提供本服務時所需費用),則本公司會在退費時扣除必要費用。

第8條 Z之使用

  1. Z僅可用於本服務內所定之服務。
  2. 顧客不得對已使用的Z提出取消與撤回等請求。

第9條 獎品之寄送

  1. 顧客希望本公司寄送顧客於本服務中獲得的獎品時,應依本公司規定輸入顧客的地址、聯絡資料及其他本公司要求的資料。
  2. 本服務內可寄送獎品的地址僅限顧客可收到獎品的日本國內地址,而不提供寄送獎品至日本國外地址的服務。惟居住於日本國外之顧客得委託本公司於本服務內介紹之任意轉運服務業者,並依本公司規定輸入該轉運服務業者的地址(限日本國內的地址)、聯絡資料及其他本公司要求的資料,將該轉運服務業者設為獎品收件人。此外,若顧客使用該轉運服務業者的服務,則本公司交付獎品給該轉運服務業者時,會視為已履行本公司交付獎品給顧客的義務。在該獎品交付完成後,本公司對該轉運服務業者寄送獎品給顧客的相關事項概不負責。
  3. 本公司交付獎品給顧客後發生的獎品遺失、損壞、變質或其他損害應由顧客負擔,惟應歸責於本公司之損害除外。若顧客使用前項轉運服務業者的服務,則本公司交付獎品給該轉運服務業者後發生的損害應由顧客負擔,惟應歸責於本公司之損害除外。
  4. 除非本公司另有規定,否則須使用Z才能寄送獎品。此外,若顧客使用第2項所定轉運服務業者的服務,則顧客應負擔該轉運服務業者寄送獎品給顧客的所需費用、關稅及其他稅金、通關手續所需費用及其他在顧客收到獎品前需要的費用,並要自行負責辦理通關手續及其他獎品進出口所需的手續。
  5. 顧客獲得獎品後,以獲得日為第0天,若在14天後的24時前未辦理第1項或第2項手續,將失去領取獎品的權利。於此情形,本公司不會協助處理復原或退還顧客為獲得獎品而使用的Z。
  6. 獎品所有權在本公司交付獎品給顧客後,便會轉移給顧客。若顧客使用第2項所定轉運服務業者的服務,則該所有權會在本公司交付獎品給該轉運服務業者後轉移給顧客。
  7. 本公司交付的獎品若出現故障、殘缺或其他瑕疵(以下稱「瑕疵」),顧客應在視為第0天的收件日起至180天內登入本服務並透過「客服中心」頁面(https://capcom-netcatcher.com/zh-cmn-hant/inquiry)上的表單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該通知後應確認該獎品狀態,且當本公司在進行確認之際要求顧客提供該獎品照片或其他確認該獎品狀態所需的資料時,顧客應予以配合。本公司確認該獎品存在瑕疵後,會在獎品有庫存的情形下用沒有瑕疵的獎品交換該獎品,並由本公司負擔費用。當獎品缺貨時,本公司應自行選擇採取替代換貨的措施(退還Z、換成同種類獎品等等)。
  8. 若在前項期間內未收到顧客通知,則視為交付的獎品無瑕疵。
  9. 無論獎品是否存在瑕疵,若是超出第6項所定的期間,則顧客不得請求本公司退換獎品。
  10. 當本公司已寄送獎品至顧客依第1項或第2項手續所輸入的地址,卻因顧客或轉運服務業者無法聯絡、拒絕收件或其他應歸責於顧客之事由,導致顧客未在寄件後30天內收到獎品時,顧客將失去領取獎品的權利。於此情形,本公司不會協助處理復原或退還顧客為獲得獎品而使用的Z。

第10條 帳號註銷

  1. 顧客希望註銷帳號時,應遵循本公司所定的方法進行註銷。
  2. 顧客註銷帳號後,所有使用該帳號購買的Z均會失效。此外,有關顧客獲得之獎品的一切請求權,也同樣會在註銷當下失效。
  3. 本公司得在顧客註銷帳號時,刪除顧客登錄的資料及其他與顧客相關的資料。惟依適用法規有義務保存該資料一段期間時,本公司應在該期間結束後刪除該資料。

第11條 資料之繼承

  1. 顧客變更使用的裝置時,在變更後的裝置重新安裝的本服務無法繼承原本的帳號、遊戲資料及Z。
  2. 本公司新增繼承帳號、遊戲資料及Z的功能時,會在本服務內規範該功能的詳細內容而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第12條 禁止事項

  1. 顧客使用本服務時不得從事下列行為。此外,禁止行為的適用範圍,由本公司經由合理判斷後決定。
    1. 違反法令、法院判決、裁定或命令或具法令拘束力之行政措施的行為。
    2. 恐危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
    3. 對反社會勢力提供利益或其他協助的行為。
    4. 侵害或毀損本公司或第三人的智慧財產權、名譽、信用、通訊隱私、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權利與利益的行為,或有此疑慮的行為。
    5. 不當蒐集、公開或提供第三人的個人資料、註冊資料、使用紀錄等的行為,侵害第三人的隱私權或肖像權的行為或有侵害之虞的行為。
    6. 偽裝成本公司或第三人的行為或故意散布不實資訊的行為。
    7. 不當存取行為、使用他人帳號的行為、註冊多個帳號的行為或其他類似行為。
    8. 干擾本服務的伺服器或網路系統的行為;利用BOT、作弊工具、其他技術性手段不當操作服務的行為;故意利用本服務漏洞的行為;超出必要限度重複類似或同一問題等,對本公司提出不當要求的行為;其他妨礙本公司經營本服務或其他用戶使用本服務,或有造成妨礙之虞的行為(包含提供或傳送電腦病毒等有害程式)。
    9. 改變、改編、篡改或編輯刊登於本服務內的資訊及內容後加以公開的行為(包含上傳至顧客自己的網頁或社群平台等等)。
    10. 為不當目的涉及本服務的程式或軟體(包含用戶端軟體、伺服器軟體,以下亦同)漏洞,或是故意利用乃至告知他人該漏洞的行為。
    11. 對本服務的程式或軟體進行改變、修改、改編、反編譯、反組譯的行為,或是分析通訊資訊的行為。
    12. 不當使用信用卡或不當使用各種支付服務的行為。
    13. 透過可能對本服務之獎品獲得造成影響的特殊硬體、軟體、周邊機器等方式使用本服務的行為。
    14. 刊登、公開、提供、傳輸與傳送含有誹謗中傷、騷擾與猥褻等令包含其他顧客在內的第三人反感或有此疑慮之內容的行為。
    15. 以進行推銷、宣傳、廣告、遊說或其他營利為目的的行為。
    16. 利用本服務進行政治、宗教或慈善活動的行為。
    17. 居住於本服務提供地區以外的顧客使用本服務的行為。
    18. 使用提供給顧客居住國家或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的本服務的行為。
    19. 準備進行前揭各項的行為、支援或助長前揭各項行為的行為。
    20. 除前揭各項外,身為本服務顧客的不適當行為。

第13條 顧客責任

  1. 就使用本服務及採取有關本服務的一切行為,顧客應自行判斷並為此負責。
  2. 顧客因使用本服務而造成本公司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損害(包含律師費用之負擔,惟適用法規不予同意時不在此限)時,顧客應自行負責和負擔費用,並有義務賠償該損害。
  3. 若因顧客使用本服務或採取有關本服務的行為而使他人對顧客本人、本公司或第三人提出申訴、諮詢或請求時,顧客應自費處理並全權負責,且不得對顧客本人以外的所有人(包含本公司)造成任何困擾與損害。
  4. 顧客使用本服務時應自行負責備妥所需的電子機器、軟體、網路線等用品,並應自行負擔費用。

第14條 有關不當使用的補償

  1. 顧客因下列各項中任意一項而受到損害時,可對本公司提出補償該損害的請求。惟自損害發生日起經過90天後,顧客不得提出請求。
    1. 因帳號資料遭到竊取、詐取或其他事由,致使第三人在違反顧客意願的情況下不當使用顧客的帳號或Z。
    2. 因顧客使用的裝置遺失、遭竊或其他事由,致使第三人在違反顧客意願的情況下不當使用顧客的帳號或Z。
  2. 顧客提出前項請求時,應採取下列各項所定的措施。
    1. 自得知不當使用日起30天內向本公司及警察局報案。此外,當本公司為防止損害擴大而要求採取必要措施時,顧客應予以配合。
    2. 若顧客可獲得本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就不當使用造成的損害進行補償時,應通知本公司該補償內容(已獲得補償時,包含該事實)。
    3. 當本公司就不當使用的相關事實要求進行調查或報告(包含提出需要的文件)時,顧客應予以配合。
  3. 若顧客符合下列任意一項,則不在補償範圍內。
    1. 起因為顧客故意、重大過失或違反法律的不當使用。
    2. 由顧客的家人、近親、同居人、受顧客委託(包含家人與近親等的委託)照顧顧客者進行的不當使用。
    3. 透過顧客因轉讓、出借或抵押而交出的裝置進行的不當使用。
    4. 顧客違反本條款規定時。
    5. 顧客提出不當使用的申告為不實申告或有此疑慮時。
    6. 顧客透過不當使用獲得不當利益或協助他人不當使用,或是有此疑慮時。
    7. 顧客受第三人強迫進行不當使用時。
    8. 顧客在過去1年內已因其他補償請求獲得補償時。
    9. 顧客不願協助調查不當使用時。
    10. 顧客不願就防止不當使用造成的損害擴大協助採取必要措施時。
    11. 在社會因戰爭、災害、疾病等原因陷入混亂之際發生的不當使用。
    12. 其他本公司合理判斷為不適當的情形。
  4. 若顧客根據第1項提出補償請求,本公司應在確認顧客申告內容真實且正確的情況下,審查本公司的調查結果及其他所有相關事宜,並在本公司判斷為適當請求時,按下列各項目所定內容進行補償。
    1. 本公司會補償顧客實際因不當使用而直接遭受的一般損害金額,補償時扣除顧客從本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追回的金額或賠償金額。
    2. 本公司會透過提供顧客相當於補償金額的Z進行前項補償。此外,補償所產生的手續費將由本公司負擔。
  5.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進行補償後,顧客因不當使用而取得的債權及其他一切相關權利,均應根據本公司補償顧客的金額轉移至本公司。此外,若在轉移該權利時,本公司要求顧客對此採取必要措施,顧客應予以配合。
  6. 本公司因系統維護、通訊線路或通訊方式、電子計算機故障等原因而判斷必須中止或中斷系統運作時,得在未提前通知顧客的情況下暫停或中斷本條目所定的補償。顧客在暫停或中斷該補償的期間遭受損害時,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15條 停止與限制使用

  1. 若有下列任意一項情事,本公司經自行判斷後得暫時或永久限制或停用該顧客的帳號。惟有第4項情事之情形,本公司在永久停用該顧客帳號時,應提前15天預告並通知顧客使用本服務(包含登入本服務,於本項中亦同),且僅限於該顧客在此期間內仍未使用本服務時停用該帳號。
    1. 經確認顧客符合第4條第3項各細目的任一情況時。
    2. 顧客違反第12條各項禁止事項時。
    3. 顧客違反前二項外的本條款時。
    4. 顧客於1年內未實際使用本服務時。
  2. 經確認顧客在前項情形下取得多個帳號時,本公司得對顧客持有的所有帳號採取前項措施。
  3. 帳號依前二項遭到永久停用時,顧客使用該帳號購買的所有Z都會失效。此外,有關顧客獲得之獎品的一切請求權,也同樣會在遭到停用當下失效。

第16條 個人資料等

本服務向顧客取得的個人資料及其他顧客資料之處理,適用本公司另定的「《CAPCOM線上夾娃娃機 卡普抓樂》隱私權政策」(URL:https://capcom-netcatcher.com/zh-cmn-hant/support/privacy-policy-tw)之規定。

第17條 權利歸屬

  1. 本服務所有內含的資料、程式、軟體、商標、商號、專業知識、商業機密或所有附帶技術相關的智慧財產權(包含但不限於專利權、新型專利權、商標權、設計專利權及著作權)均歸屬本公司或本公司獲得其授權使用的第三方。
  2. 顧客僅在遵循本條款規定使用本服務的情況下,獲得本公司許可在必要範圍內使用前項權利,並非擁有全部或部分前項權利。

第18條 不予保證

  1. 本服務旨在提供顧客線上夾娃娃機遊戲,本公司不保證顧客使用本服務就一定能獲得獎品。
  2. 本服務將根據提供時的現況提供服務,且本公司不對下列事項做出任何保證。
    1. 本服務永遠正常運作。
    2. 本服務不會出現漏洞或其他問題。
    3. 永遠提供本服務而不會中斷。此外,使用本服務時永遠可以正常存取伺服器。
    4. 本服務的機制、行動與操作等均符合顧客的期望、預期與特定目的等。
    5. 顧客資料會確實記錄及儲存在本服務指定的伺服器。
  3. 本服務的使用環境會受顧客使用的資訊裝置、網路線路、通訊環境等因素影響,並非在任何環境下都能完整使用。

第19條 變更本服務

  1. 經本公司判斷為必要之情形,本公司得變更(包含新增及刪除)本服務的部分或全部內容。
  2. 前項變更除本公司另行規定者,將在本公司以電子郵件通知顧客或在本網站刊登變更後的內容當天起過15天時生效。
  3. 顧客在本服務變更後繼續使用本服務,即視為同意所有變更的服務內容。

第20條 中斷及終止本服務

  1. 本公司得因本服務的定期維護及其他下列事由,暫時中斷部分或全部的本服務。此外,本公司在中斷部分或全部的本服務時,會在7天前於本服務內或本網站上刊登公告。惟暫時中斷、需要緊急處理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導致的情形不在此限。
    1. 因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的情形。
    2. 因火災、停電等造成意外的情形。
    3. 本服務相關系統等需要緊急維護的情形。
    4. 其他運作或技術上的理由所導致的情形。
  2. 本公司得隨時在預計終止日的30天前於本網站上通知顧客後終止本服務。

第21條 本公司之免責

  1. 除起因為本公司的故意或過失外,顧客因使用本服務或獲得獎品而遭受損害時,本公司概不負責。惟符合本條款中另有規定之補償對象,或本公司依適用法規有義務補償或賠償顧客之情形不在此限。
  2. 因本公司的故意或過失,造成顧客因使用本服務或獲得獎品而遭受損害,本公司有責任賠償損害,但除非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該賠償範圍僅限於顧客直接遭受且發生於現實的一般性損害,不包含因特殊事由產生的損害、擴大損害、利潤損失及其他損害。此外,本公司賠償顧客損害金額的上限,為顧客就遭受損害之事件支付給本公司的等價金額。

第22條 與法令的關係

  1. 本條款及本契約相關事項適用日本法規,但不適用有關國際商品買賣契約的聯合國公約。
  2. 本條款與消費者契約法或其他法律強制規定部分互相抵觸時,即使在法律上該抵觸部分無效,其他部分仍在不違反法律的最大範圍內有效。
  3. 顧客可能會依顧客居住國家或地區的強制性法律享有一定權利。於此情形,本條款的任何規定都不會對顧客享有的權利造成排除、限制及其他影響。
  4. 本條款以日語為正文,所有翻譯版本均是僅供參考。顧客應同意放棄根據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以特定語言締結、書面化或解釋本契約的所有權利。

第23條 管轄法院

與本條款、本契約、本服務或本應用程式相關的一切紛爭,應以東京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第24條 存續條款

本契約第7條第5項、第6項、第10項;第10條第2項、第3項;第13條第2項、第3項;第17條、第21條至第23條規定,在本契約終止後仍有效。

 

頒布日:2018年10月1日

 

修訂日:2019年6月1日

修訂日:2020年7月13日

修訂日:2021年4月20日

修訂日:2022年4月1日

修訂日:2023年11月30日